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因利用職務之便,幫被拆遷單位出謀劃策,謀取利益,北京市海澱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科建公司” )工程部副經理,53歲的李某被公訴。房山法院一審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李某上訴後,記者今日獲悉,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負責拆遷工作的李某看到被拆遷單位七一棉織廠(下稱“七一廠”)違規私接管線不但不予制止,還幫其出謀劃策,李某為此獲得近40萬元好處費。
  據瞭解,海科建公司成立於2000年7月7日,為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自行開發的商品房、房地產信息咨詢、物業管理、出租辦公用房等。
  李某於2000年8月進入海科建公司工作,先後任工程建設部副經理、規劃建設部副經理、工程部副經理。
  2000年8月23日,海澱區政府決定將中關村西區南側和大河莊地區區政府拆遷安置工程和綜合開發工程交由海科建公司承辦。
  李某稱,海科建公司和七一廠因規劃問題致使拆遷工作無法推進。公司指派他前去負責拆遷工作。
  李某說,自己接手後恢復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恢復了各種基礎設施。七一廠便利用他騰退的用地蓋了好多臨時建築用於出租。
  但由於這些臨時建築沒有接通排污管線、自來水管線,七一廠就把這些管線接到李某修的路的管線上了。李某知道情況後並沒有阻止。之後的2006年,海科建公司和七一廠還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七一廠認為他給了很大幫助,於是給了獎勵。
  李某說自己是分3次拿到錢的。2007年3月,該廠廠長助理要走了李某的身份證。不久,廠長助理給了李某一張存有10萬元的銀行存摺。李某拿著存摺把錢取出來之後存到自己的工資卡裡了。
  此後廠長助理又給了李某兩張各10萬元的支票,李某將支票找人兌換成了現金,並根據支票所載開具了發票。拿到現金後李某將錢也存在了自己的工資卡裡,當時扣除開票費一共存了19.4萬元。6月11日,李某又從七一廠另外一個人手裡拿了10萬元現金,併在支出憑證上簽字。  (原標題:中關村拆遷腐敗案落判 海澱科技園建設公司一副經理 收40萬元好處費 為被拆遷單位違規行為開綠燈 終審獲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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